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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有权单独去变更子女姓名吗?

时间:2024.10.02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943人
律师解析:
1、离婚后一方无权单独变更子女的姓名。
2、一方想改变子女的姓名,必须与另一方协商,达成公识之后方可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3、父母离婚后,对改变子女姓氏应当协商。未成年子女如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听取其意见。成年子女可以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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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 如果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认为确实需要更改子女姓名的,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户籍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不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孩子的姓名问题。 所以不能向法院起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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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艳军律师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共产党员,曾在中院工作,擅长疑难复杂案件。《北京日报》《华夏时报》等点评专家,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向前一步》《律师帮帮忙》等栏目调解嘉宾。 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阅人无数,洞悉人性,多谋善断,虑无不周,识时通变,出奇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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