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众德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其团队常年担任深圳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均是名校毕业资深律师,擅长处理婚姻财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以及公司法律事务等。执业多年,承办过大量疑难案件,有着娴熟高效的办案技巧,为更多的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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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约,一份规范严谨的担保合同往往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从属关系而存在着。假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债权债务合同不幸失效或归于无效,则此类情形之下,担保合同亦将依法同时失效,除非依照具体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基于此,我们不难理解,一旦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为之提供担保服务的相关合同亦必须遵循相同的规则,均应同时失效。

当事人双方在缔结合约时,理应具备与之相匹配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若是欠缺这些基本要素,则被视为不具有借助自身行为获取民事权益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资格,自然也无法产生法律关系的建立、修改或消除等实质性效果。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实施的任何民事行为皆属无效,他们所签订的合同亦然。

效力如下: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合同的内容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即是此部分民事行为无效。若合同内容的无效并未影响到赔偿约定的效力,那么约定的赔偿条款的民事行为应是有效的。

中国劳动法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距退休不足十年,以及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无违规情况下。此合同无明确终止日,需持续履行直至解除条件出现,如法定终止条件或双方协议。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合同失效并可解除。

附属性条款基于主要契约设立,其效力取决于主契约的生效状态。若主契约无效或被撤销,附条不受影响。在合法前提下,附条与主契约具同等效力,但冲突时,附条优先,视为主约修改或撤销。因此,处理相关问题时,应优先依据附属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