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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都有哪些

时间:2025.03.1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979人
律师解析:
在立法逻辑上,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之间的关系,相当于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之间的关系。仓储合同,在本质上也是保管合同,但由于其所涉及的行业规模巨大,并且具备一定的专业复杂性,因此,立法上将它单独从保管合同中抽离出来,设立专章进行规范。
详细的说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不同之处如下: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
特殊特征:
(一)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二)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三)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四)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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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方方律师

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

田方方律师,中级律师,律师协会会员,合肥市妇女儿童维权团成员,主要从事刑事会见,刑事辩护,买卖合同等合同纠纷,继承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等案件。十年的法律实战经验,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技能精湛。该律师一直坚持:“热心、细致、高效、全面”的办事风格,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位当事人遇到的纠纷,热心细致地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并提供专业的意见,充分考虑到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以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能够全面把握好案情,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国内司法实践,提供给当事人最具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坚持:公平、正义、高效的原则,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始终坚持对当事人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运用自身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细致高效地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关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细致、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好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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