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刘雅琪律师,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名专注于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的律师,年均结案一百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始终秉承认真、严谨、高效和专业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所在律所的团队即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常法中心荣获2019年度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所有疑难案件均有不少于五人的团队配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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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男方出资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将其登记在女方名下时,这一行为可被视为对女方的无偿赠予。在此情况下,该房屋的首付款应被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承担了房屋贷款的偿还义务,那么在这段时间内所偿还的贷款部分则应当被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在结婚之前,由某一方独自承担房款首付款项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双方的姓名,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因为在法律层面上,此种行为即表示双方共享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尽管在结婚前,可能有其中一方全额支付房款的情况发生,然而当另一方的姓名被加入产权证时,这实际上就等同于赠予对方部分房产权益,因而在法理意义上讲,这套房产便是共同所有的。

通常情况下,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即为该房屋的实际拥有者。然而,当涉及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屋时,即使房产证仅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姓名,若无双方特殊约定或赠与人、被继承人未明确表示仅将房屋赠与某一方,此种情况下,该房屋仍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房产所有权归属并非仅以房产证上署名为准,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通常而言,若房屋的出资或购买行为构成了一种法律认可的共有的形态,那么该房产自然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作出相反设定,否则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这被称为法定的共同财产推定原则。

1、在子女步入婚姻殿堂之前,父母为其购买房产或者提供部分资金资助其进行购房活动,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这处房产或者资金视为是父母专属于自己孩子的赠与行为,而和他们在结婚之后形成的配偶并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