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桦毅律师事务所
个人简介: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学研究生,1996年开始办案,至今已有27年办案经验,深谙各类案件关键点,能够快速制定解决方案。 办案理念:全力以赴,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婚姻、刑事、合同、房产、经济、商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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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实施机关及拘留证的签发人拘留证主要由公安机关签发,包括了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两种类型,均须由公安机关予以落实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措施时,应当持有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签字发放的《拘留证》,向被拘留者展示该证件,同时宣告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且,还需责令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进行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若被拘留者拒绝签名或盖章,则应对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说明。

在中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公安机关侦查机构可签发刑事拘留证。依据《刑诉法》第61条,对于证据确凿、危害大、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嫌疑人,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危害,则有必要逮捕以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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