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认缴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是否缴纳印花税
时间:2024.09.02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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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
认缴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
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时因没有纳税资金来源,没有纳税能力,无需缴纳
印花税,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出资时缴纳印花税。
对于
股权转让文书,按照股权转让价的万分之五的比例,由转让人和
受让人分别缴纳,贴在
转让合同上的,这个与实缴资本无关,与转让价格有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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