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的专业类型:1、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租赁、物业、承揽等) 2、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如工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 4、互联网侵权案件(主播侵权违约案件、名誉权侵权)。 承办多次典型案例,擅长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具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够从客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快速找到案件症结点,在庞杂的法律规定中理清法律关系,给予最优的解决方案。多次主办并解决疑难复杂案例,如网络主播违约案件,员工上班首日受伤认定工伤案件,涉及某大型企业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患者回家后死亡未尸检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某析产案件中因被告失踪需要公告送达未果,最终找到被告并更换管辖法院获得满意的结果,本人擅长在疑难复杂的案件中,转换思路,找到最优解决途径最终胜诉并解决问题。 熟悉企业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能够根据企业所在行业法律法规,分析并解决企业所面临的内外法律合规风险。同时在处理企业涉诉案件中,能够快速抓住问题关键点以及企业经营法律合规痛点,为企业的健康经营保驾护航。 同时为企业排忧解难解决困境,曾服务过医疗、通信、化工企业等企业,善于把行业经验和法律知识相结合解决企业用户问题, 总之,通过本人承办的案例,本人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法律服务经验,能够很好的解决委托人的诉求,本人遵循“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服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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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法律特性体现在其广泛且详尽的要约形式、单向制定的规则、书面表达的强制性以及强加于相对弱势方的经济优势。这种条款构成单方面提议,非双方协商产物,通常需以书面形式呈现,且由于制定方的主导地位,几乎排除了协商修改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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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书面形式,格式条款是一方提前制定好的,订立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在经济方面是有一定的优势地位的,格式条款的要约具有细节性,广泛性等法律特征。不过,格式条款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此点表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如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本身并非格式条款。

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此点表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如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本身并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