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无因管理四个
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观要件。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也就是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二、客观要件。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且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务,管理人对于此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
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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