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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时间:2024.09.1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27人
律师解析:
1、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的事实。前者的目的可能会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2、伪证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在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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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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