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的人数限制是,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
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
出资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
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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