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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怎么处理

时间:2024.10.27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213人
律师解析:
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但根据公平原则,定作人中途变更对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承揽人按照原要求完成部分工作的,定作人应当支付该部分工作的报酬。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支付完成该部分工作所耗费的材料的价款和保管费。按照新要求需增加材料的,由定作人负担费用。新要求使原承揽工作质量、难度提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增加报酬。因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使工期顺延,因此造成承揽人误工损失的,由定作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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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士丹律师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马士丹律师,现于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擅长业务领域:劳动工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起草审核合同、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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