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自首适用于已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正在服刑的犯人。其有效性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充分了解的犯罪事实,且罪行性质或罪名不同于已知案件,非重复或夸大既定事实。

成立自首,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这其中,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实施犯罪之后,办案机关尚未掌握违法事实,尚未确认违法嫌疑人之前,将自己主动将自身置于司法控制之下,则视为主动投案。而如实供述则是指诚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下文中,将详细告诉大家认定自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自首坦白的认定条件需要满足时间、方式和动机这两个方面。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