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兰台(西安)律师事务所
张雯婷律师,长期躬耕于合同债务、婚姻家事服务领域,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逻辑思维严谨,从业以来秉承“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服务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着专业的工作态度,披荆斩棘的工作精神,竭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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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通常会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然而,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则购置的房屋将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而是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首先,假如夫妻双方就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达成了明确的约定,那么购买的房屋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便应按照该约定进行判断;其次,倘若房屋系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那么此种情形下,房屋便可视为父母对其子女的单方面赠予,从而成为受赠一方的个人财产;最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并且产权登记在购买者本人名下,那么此类房产同样可以归属于购买者的个人财产范畴。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以及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结婚时间无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瞒着对方,用偷偷摸摸、欺骗等手段处理共有财产,这会影响到离婚时的公平分配。这种行为就叫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包括隐藏共有财产、无偿给别人或低价转卖等,会严重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离婚时,一方要是偷偷摸摸地把夫妻共同财产给转走,这可是不合法的。要是隐瞒、转移、卖掉、破坏财产,或者伪造债务,法院可不会轻饶,会削减财产份额或者直接剥夺所有权。要是偷偷把房产登记给改了,或者把存款给转走了,这些行为都算恶意转移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此外,其他还包括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