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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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债权人错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也别担心,还是有机会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提出补充申报的。不过,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活动,已经实施且在原计划内的,即使能补充申报,也不会再进行新的分配了。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要尽早向破产管理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交补充申报材料。要是没及时申报,以后主张债权可能就更困难,风险也更大了。

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串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

我国破产法规定,当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债权人有权在法院规定的30至90天(最短30天,最长3个月)内依法申报债权。申报期由法院决定,自破产申请公告发布算起。债权人需如实报告全部债权,逾期未申报将无法参与后续程序,已分配财产不再补分。如需补充申报,应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进行,但先前分配不适用于补充债权。

债权申报异议期限在我国法律中未明确规定。债权人需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案件主管人申报债权,并在相关会议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尽管法律未明确期限,债权人仍应及时申报并在会议中表达异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已过诉讼期限能否申报破产债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