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两高(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智慧律师,执业律师,专职律师。具有多年从业经验,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恪尽职守,以“为当事人谋求最大利益”为原则,秉承“尽职、尽责、专业、高效”的理念。执业期间,处理各类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法律实务有深入的研究。 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王智慧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联系电话:1852613392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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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一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而股东则是提供资金的投资方。虽然股东对公司有完全控制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一定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在选择法定代表人时,还需要考虑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等因素,以确保公司的运营合法合规。此外,股东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谨慎行使职权,避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该变更是可行的。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到限制高消费约束之际,这并不会对法人代表的变更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然而,若公司需要变动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变更决议或决定正式生效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在股东名册未显名的特殊类型,无法直接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利。他们是借助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投资,资金来源与显名股东(无实际出资的登记股东)形成区别。隐名股东由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法合同关系定义,基于双务、有偿合同,通常以货币出资,部分实物、权利和技术等非产权登记也可。其存在以双方协议为基础,不需特定格式。

股东代表诉讼程序的前置条件主要是公司受到了损害,也有的是股东受到了损害,这个并没有要求,一定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的。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由持股股东以公司名义提起,旨在维护公司权益。公司虽非主体,但需配合。若有相同诉求的其他股东,可成为共同原告。此诉讼针对公司内部人员不当行为或权益受损情况。特殊股东在公司无法自我维权时,代为起诉。公司设立等纠纷由注册地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