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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被告是否为公司

鲁* 青海-海东 股权咨询 2025.12.09 07:46:28 315人阅读

股东代表诉讼被告是否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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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的制度。被告一般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第三人,并非公司。

2.当董监高履职违法违规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公司却不追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诉讼。

3.公司是实际利益归属者,在诉讼中处于第三人地位。股东代表诉讼旨在维护公司权益,胜诉利益归公司。

2025-12-09 14: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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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并非公司,而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第三人。
法律解析:
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的制度。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导致公司受损,而公司又怠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诉讼。在这种诉讼里,公司是实质的利益归属者,处于第三人地位。该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司权益,最终胜诉利益也归属于公司。所以,被告不会是公司本身。如果您在股东代表诉讼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和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12-09 13:1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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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被告并非公司,而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第三人。这一制度是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当公司内部人员执行职务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公司却怠于追责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诉讼。公司是实质利益归属者,在诉讼中处于第三人地位。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股东应及时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当发现相关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且公司未采取行动时,积极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利。
2.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减少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让股东了解自身权利和诉讼流程,提高股东维护公司权益的意识。

2025-12-09 12:4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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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身名义起诉的制度,被告通常是损害公司利益的相关人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第三人,并非公司。
(2)当公司内部人员执行职务违法违规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公司却不追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诉讼。
(3)在股东代表诉讼里,公司是实质利益归属者,处于第三人地位。
(4)该诉讼目的是维护公司权益,胜诉利益归公司所有。

提醒: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9 11: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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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股东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追究责任时,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则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二)若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三)股东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收集能够证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12-09 09:22:5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两者区别1、依据不同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讼。2、提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3、诉权不同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及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两大法系国家有所不同。在英美,公司是作为名义上的被告参加诉讼的,同时,公司又是代表诉讼中的真正原告。因为如果股东原告胜诉,直接受益的是公司。而根据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可以不参加诉讼。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看,公司是被作为第三人对待的。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在英国,若股东参与了所诉的过错行为的话,就因其不具备“干净的手”而无资格提起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中对原告股东一般没有限制。6、提讼的程序要求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提讼。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约束原告股东、被告和公司,还约束其他所有的股东,其他所有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对同一个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的判决结果只对原、被告有约束力。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或者单独持有1%以上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救济的对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救济对象是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讼的股东个人。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诉讼当事人(1)原告: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即股东具有原告身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代位诉讼;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持股时间、持股比例同时满足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2)被告: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被告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人。注意,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而不是归于提讼的股东。3、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适用条件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公司内部救济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必须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仍无法解决,才可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具体情形有三种:(1)书面申请遭拒绝。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2)30天不。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讼;(3)情况紧急。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或者单独持有1%以上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救济的对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救济对象是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讼的股东个人。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诉讼当事人(1)原告: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即股东具有原告身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代位诉讼;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持股时间、持股比例同时满足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2)被告: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被告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人。注意,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而不是归于提讼的股东。3、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适用条件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公司内部救济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必须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仍无法解决,才可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具体情形有三种:(1)书面申请遭拒绝。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2)30天不。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讼;(3)情况紧急。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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