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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什么

时间:2026.04.2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859人
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产生办法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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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芬芳律师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戴芬芳律师,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西湖分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成员。自2013年执业以来,戴律师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经验和系统化的法律思维能力。 戴律师专注于股东纠纷、公司治理、合同纠纷、股权架构设计及企业(含一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公司控制权、投资退出、股东责任等复杂商事争议。她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拥有基金从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形成“法律+管理+心理”三维一体的复合型专业能力,善于从商业逻辑与人性维度出发,精准识别争议本质,设计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 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戴律师为多家杭州、金华、宁波、温州等地的拟筹建公司提供股权结构设计、章程定制、治理机制搭建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平稳设立并规范运行。她为杭州某一人公司(OPC)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服务,涵盖公司形式选择、财务混同风险隔离、数据合规、知识产权保护等关键环节,系统性保障企业在快速发展中的法律安全与治理稳健。 在争议解决领域,戴律师代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重大商事案件:如代理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处理浙江台州海域使用权转让款回收项目,通过谈判方式历时一年完成清收,涉及标的额逾八千万元;代理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浙江化工公司追偿权纠纷,涉案标的额一千余万元,取得良好诉讼及执行效果;在湖州某借款合同纠纷中,执行无果后另辟蹊径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成功追缴股东出资款,历时两年为客户挽回数百万元损失。 戴律师以“忠君之事,互利共赢”为执业信条,注重以终为始、价值创造,深受客户信赖。其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续约率达92%以上,客户涵盖金融、制造、科技、贸易等多个行业。她以系统性风控方案与极致务实的服务风格,持续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可落地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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