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司法实践中,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百毫升以上的醉酒驾驶行为;驾驶员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驾驶营运客车或校车超员或严重超速的行为;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主要是针对因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行为而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潜在威胁的情况进行打击。

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主要有这些:在道路上公然飙车,性质很恶劣;酒后驾车;超载运营,比如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威胁很大。这些行为会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危险驾驶罪的不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比如受到威胁或强迫驾驶,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主动的意愿。-客观上,没有实施法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例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校车或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等。

在法律层面上,明知驾驶员醉酒仍劝酒或不提供代驾,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其驾驶,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醉酒仍出借车辆,这些行为都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行为。同时,在共同饮酒后共同驾车,虽未直接参与但纵容或被动卷入危险驾驶等情形下,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