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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如何行使质权

时间:2024.09.1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91人
律师解析: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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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冬梅律师

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

我是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婚姻家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婚姻家事类、刑事辩护类案件。生活中不定期的给大家讲解一些法律常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的诉讼流程和法律规定。分享一些新奇有趣的案件。定期的在律图平台回复大家的咨询,大家可以通过1对1免费咨询或者电话的形式向我说明案情,我可以帮助你梳理案件的脉络以及案件的方向。你可以通过咨询的过程来判决我是否有经验、能力代理你的案件。根据你的意愿,我也可以通过提出建议的方式,帮助你判断你目前是否需要走诉讼途径处理现下面临的法律问题,是否有必要委托律师来规避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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