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免责的
债务承担,原
债务脱离债的关系,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
债务人经
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
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
担保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债务,但
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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