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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施范围有没有明确规定?

时间:2024.12.25 标签: 税务类纠纷 合理避税 阅读:1151人
律师解析:
营改增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了销售建筑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营改增的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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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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