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应当参照什么规定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
二审人
民法院对不服第
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
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
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
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
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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