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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有什么

时间:2024.10.02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227人
律师解析:
一、二者的申请要件不同:
(1)申请原因有别。
(2)申请时间不一。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
二、破产清算与重整过程中的不同: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3)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4)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三、二者的目的不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使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受偿,使破产企业归于消灭。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使企业摆脱财务危机,重新获得营运能力。
四、债权人的权利能力不同。在重整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组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破产清算程序下,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灭效力,在财产分配完毕后,也就随之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随之消灭,未申报债权人此时也不能在主张自己的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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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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