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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4.10.11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269人
律师解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债权人如果以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不需要初步证明一人公司存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迹象;
而是由股东负担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若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连带责任即成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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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美亮律师

江苏时佳恒律师事务所

擅长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等民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投融资法律尽调、企业合规及虚拟财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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