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墨理律师事务所
刘莳恩律师,女,法学学士,现为广东墨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物业纠纷,民间借贷,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类合同纠纷。在执业过程中,刘莳恩律师秉承认真负责、诚实守信、敬业尽责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刘莳恩律师通过实践不断学习成长,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熟练地处理各类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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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偿的顺序中,普通股权益通常处于比较靠后的位置。首先需要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员工的薪资、医疗、伤残补助和社保费用,包括法定补偿金。接下来是社会保险和欠税,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其中就包括普通股权益。因此,普通股权益属于普通债权的范畴,清偿顺序相对较后。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清偿的顺序是明确的。破产费用和公共利益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权,这可以确保清算过程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相比之下,普通股权债权的清偿顺位则相对较靠后。只有在优先债务得到清偿后,才会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普通债权。这种顺序的安排既保证了破产清算的公平性,也提高了效率。

一般债权和破产债权在履约意愿和履行程度上有显著差异。普通债权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需债务人自愿履行;而破产债权具有强制性,需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才能清偿。债权人在享有权利时伴随义务,而破产债权人的请求权建立在履行完债务责任的基础上。两者的产生条件也不同,债权人须承担责任以获取权利,而破产债权则源于已履行的债务。

破产重整中,普通债权人可回收金额由债权及公司资产决定。债务人破产后,债务先由破产财产清偿公共利益债务,再按法律顺序偿还其他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负债方或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债务人或出资方可请求重整。

公司破产未给予员工合法补偿时,员工可采取以下途径:一,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企业欠薪或未足额发放赔偿款等违法行为。二,发生劳动权益争议时,如协商无果或未履行约定,可向所属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可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