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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

时间:2025.05.20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奸辩护 阅读:1094人
律师解析:
1、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以下简称少女)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两者区别:
(1)使用的手段不同。强奸罪的行为人采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体不能采用上述方式。
(2)被害人是否自愿不同。强奸罪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被害人应当为自愿。
(3)犯罪主体不同。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人;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体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具有身份限制。
(4)犯罪对象不同。强奸罪的对象为女性,没有年龄限制;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对象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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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的不完全性自决能力和性的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更多>>
夏安连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夏安连律师自2015年起进入律师行业工作,2016年通过司法考试后,至今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自工作以来承办过众多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宗旨,积极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工作期间服务于多家顾问单位,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有较好把控,能全方位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根据、出具法律意见,有效减少公司诉讼风险。专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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