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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死亡宣告后如何解决宣告死亡期间的收养关系

时间:2025.05.26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037人
律师解析:
法律规定,父母送养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同意。但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在法律上与子女的亲权关系已经消灭,已不存在经其同意的问题。
因此,《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当然,如果各方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法律也是允许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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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文心律师

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企业合规师,高级劳动管理师。 法律功底扎实,思维逻辑缜密,熟悉民商事诉讼:包括劳动争议、合同审查、婚姻家事等类型及刑事辩护全方位法律业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 办案宗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法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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