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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

付* 江苏-南京 结婚咨询 2025.04.10 11:02:33 499人阅读

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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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消除,这是基于宣告死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后面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动奠定基础。
(2)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的处理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配偶未再婚且未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体现了法律对原有婚姻关系的一定保护。例如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无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第二种情况,配偶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这尊重了配偶的意愿和新的婚姻现实。

提醒: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涉及婚姻关系处理较复杂,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结果,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10 14:4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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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人遇到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情况,首先要确认自己配偶的婚姻状况。若配偶未再婚,可与配偶沟通,了解其是否愿意恢复婚姻关系。若配偶愿意,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二)若配偶已再婚,或者配偶虽未再婚但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应尊重现实和配偶的意愿,婚姻关系无法自行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025-04-10 13:4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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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从宣告死亡日起消除。

2.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经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婚姻关系处理分两种情况:配偶未再婚且未声明不愿恢复,从撤销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声明不愿恢复,无法自行恢复。

3.这样规定尊重意愿和现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025-04-10 12:4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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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消除,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是否恢复分配偶未再婚且未书面声明不愿恢复可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恢复则无法自行恢复两种情况。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使婚姻关系因法律拟制的死亡而消除。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时,婚姻关系的处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和婚姻现状的尊重。若配偶未再婚且未书面声明不愿恢复,让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符合社会常理和当事人情感需求;若配偶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维持现有婚姻状态,保障了各方权益。这一规定既维护了婚姻的严肃性,又兼顾了实际情况。如果您在婚姻关系及宣告死亡等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问,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10 11:5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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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对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的规定合理且周全。宣告死亡使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消除,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的处理分情况,既考虑了配偶意愿,也尊重婚姻现状,能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对于避免纠纷可采取以下措施: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时,及时与配偶沟通婚姻意愿,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若配偶有再婚或不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想法,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并留存相关书面声明。
相关部门加强对宣告死亡及婚姻关系处理法律规定的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2025-04-10 11:13:5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配偶及其第三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问题。  对于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319条规定:“宣告死亡前的婚姻随新的婚姻的缔结而解除。”1《法国民法典》第128条规定:“失踪者的配偶得缔结的新婚姻。”第132条进一步做出规定:“即使宣告失踪的判决已被撤销,失踪人的婚姻然解除。”2《瑞士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配偶一方被宣告为失踪,并经解除其前婚关系的,他方始得。前款被宣告失踪的配偶的他方,得在宣告失踪时或通过特别程序,请求同时解除婚姻关系。”  3《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依此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没有问题可言。问题在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在其生存地又缔结了一个新的婚姻,该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因为1980年通过的《》并未建立婚姻无效制度,所以一般认为该婚姻关系有效。但是,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学者一致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不涉及公法上的关系,尤其刑事法律关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另一个夫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4该婚姻关系问题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不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因此,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并不及于失踪人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在其生存地又另外缔结了一个婚姻,应该认定失踪人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此婚姻关系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当然,为兼顾该婚姻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失踪人有配偶,笔者认为,其行为是善意的,在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后,应当按有效婚姻关系来处理善后问题,以保护善意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失踪人原已有配偶或者知道失踪人已被宣告死亡仍与失踪人结婚,其行为是恶意的,此时应当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该婚姻关系。对其利益不应特别保护。  第二,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但是出于某种原因,失踪人没有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与他人结婚,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因为,重婚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已经有一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则失踪人的前一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其后一婚姻关系必然不构成重婚。因此,失踪人可以利用这种漏洞来规避法律的制裁。笔者认为,公法上行为的构成与私法上行为的构成是不一样,以重婚罪的认定为例,构成重婚罪的重婚行为的方式可以是登记重婚,也可以是事实重婚。5我们知道,事实婚姻只在1994年2月1日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才被认为是一种合法婚姻,在此之后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都认定为一种。但在刑法上都认定为是构成重婚的一种行为方式。其实宣告死亡对于相对人来说,其婚姻关系消灭,而对于被宣告死亡人来说,其仍应受到婚姻效力的约束。因此在立法上应当采用此种立法例,在失踪人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后,以此为由缔结了另一婚姻,应当认定为已构成重婚。当然,这也应该区分该婚姻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是否是善意还是恶意,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二、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问题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有学者认为:“此项规定全面周到,殊值推崇,应为我国民法典所采。”6对此,笔者实不敢苟同,学界也有众多学者认为该解释实属不当。7该解释反映了当时最高在进行司法解释时的片面性、武断性和主观性,并未仔细地考虑到失踪人与其配偶在撤销宣告死亡后所面临的实际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都希望恢复原来的生活;第二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双方都不愿意恢复原来的生活;第三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中有一方不希望恢复原来的生活。笔者认为,现有的司法解释只考虑到了第一种情况,而忽略了后两种情况。我们知道,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我国婚姻法也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夫妻双方离婚的基本要件的。我们不否认一部人持有坚贞的爱情观,但我们也不能因为为了达到某种崇高的目标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婚姻自由权(这正是我国立法中的一大弊病)。  作为私法领域的民法,首先是一部人法和权利法,应该以人为本,维护权利的多样性和自由性。(当然,笔者并不否认,私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如果说,《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是尊重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由权的话,该条后半部分的规定则是轻率地践踏了被宣告死亡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岂不是自相矛盾吗试想,怎么可能每一对分离了多年的夫妻在重逢后都还能对对方怀有深厚的感情的。  缺乏了感情为基础的婚姻也是不可能幸福的,而这正是为何我国婚姻法要确立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必须对该问题进行修订,在撤销死亡宣告后,不管其配偶是否再婚,夫妻关系都不能从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双方再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意愿,必须重新登记结婚。若生存方已结婚,而又愿重归于好的,那么生存方就应先办理,然后再与其以前配偶重新登记结婚。  五、结语  综上所论,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是必须和必要的,现在我国宣告死亡法律制度在宣告死亡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顺序、法律效果及婚姻关系问题等方面存有不足,这理应在制定民法典中确立新的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时,引起重视。以实现宣告死亡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如转载敬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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