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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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资金,包括各种货币资金,还包括证券等。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如用于个人购房、炒股、购买彩票等。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的侵犯对象,仅限于本单位所掌控的公款。在广义上,“资金”既包括有形货币资金,也包括具有法定价值的无形资产,比如银行支票、债券、股票等。只要是单位依法可支配的财物,都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必须是本单位的合法资金,不能是非法资金。如果是非法资金,如贪污、受贿、诈骗等犯罪所得,那么就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而应该按照相应的罪名进行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而挪用; 3.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 4.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有所不同,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指什么呢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