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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不得缓刑的醉驾情节有什么?

时间:2025.05.24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946人
律师解析:
以下为8种不得缓刑醉驾情节:
(1)醉驾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的。
(4)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的。
(5)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6)醉驾被查的时候,有驾车逃跑或者严重抵抗检查行为的。
(7)之前就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8)驾驶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已经报废的车辆,驾驶无牌车辆或使用伪造、变更的机动车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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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核心骨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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