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非法借贷;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间
借贷合同;
5、明为合资实际借贷合同;
6、违背真实意图的
借贷关系。一方以
欺诈、
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图形成的贷款关系无效。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