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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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明确。计算方式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各自主创内容,作者享有独立著作权,可自由分配处理,但不得侵犯整体著作权;二是共同创作共享部分,需充分沟通协商,未达成共识则无法分割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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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并传播他人隐私是对隐私权的严重侵犯。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方停止行为,消除影响,并承担经济赔偿。同时,可报警求助,警方将依法处理,轻者拘留五日或罚款五百,重者拘留五日以上十日并罚款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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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责任角度看,购买盗版书籍供自己阅览暂不构成侵权。购买属于接触性质,阅读是享受作品权益,而复制、出版发行等属于实际利用作品,应受版权法监管。但法律体系未对此类行为做出限定,所以购买盗版书籍自我学习不违法。转售盗版书籍则直接违反规定,应认定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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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印刷非法复制品是侵犯著作权罪行之一,包括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擅自出版他人专属书籍,以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此外,制作贩卖伪造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也属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