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并案
管辖的规定为:有一人犯数罪的;
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
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
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和
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
指定管辖。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
刑事案件管辖体系。
管辖并不是锁定的,还存在优先管辖和
移送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告人在几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实施
犯罪行为的案件,因而就可能出现几个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复杂情况,那么,案件究竟应由哪个人民法院审判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5条明确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这种案件,法律规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主要是为了避免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争议而拖延案件的审判,同时,也由于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往往已进行了一些工作,由它进行审判,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但是,为了适应各种案件的复杂情况,法律又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至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为是“必要的时候”,一般应从是否更有利于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等方面来考虑确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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