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精神病属于无效婚姻吗?
时间:2025.05.19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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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方患有精神病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一方患有精神病虽然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但是精神病的病情属于
重大疾病的,并且在
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
1、
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
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
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是事实上重婚,有两种情况:
(1)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
同居生活。
2、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是对少数民族婚龄有特殊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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