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
吴玲芳律师简介: 吴玲芳律师(咨询电话:13878877061),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十一年,代理了近千起民刑事案件及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并为多家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并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实务经验;执业前曾在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集团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在合同起草、审核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吴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侵权赔偿及刑事辩护业务,对诉讼案件具有敏锐的把控能力,能敏锐的找到法律突破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成功案例: 1. 代理韦女士离婚纠纷,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通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成功判决离婚; 2. 代理黄女士离婚纠纷,因协议离婚时男方要求黄女士补偿30元同意离婚,黄女士无奈诉讼法院,代理后经过协商,最终男方同意协议离婚,且无需黄女士补偿。 3. 代理吴某离婚纠纷,女方杨某要求分得近15万元及小车一辆,并争取两个小孩抚养权,最终杨某的诉求被全部驳回,成功为吴某争得两个孩子由吴某抚养,同时,通过律师调取证据,成功为吴某追回杨某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2万元; 4. 代理梧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案件,在该公司面临被执行风险时,成功为该公司申诉启动再审程序,最终为该公司挽回170多万元的损失; 5.代理梁某诉前女婿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在仅有40万元借条无任何转账凭证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不仅成功为梁某确认了30万元债权,同时还为梁某之女瞿某,解决了其与李某离婚后尚未解决的房产分割问题; 6.代理某酒店买卖合同纠纷,因吕某在该酒店就餐食用木瓜炖雪哈和土茯苓老鸭汤两道菜后,以该酒店非法添加雪哈、土茯苓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酒店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被法院驳回,为酒店挽回损失的同时,更维护了酒店的正常经营; 7.代理张某民间借贷纠纷,因张某向孔某借款本息合计55万元,张某偿还432500元后余117500未还被诉,成功为张某免去117500元债务; 8.担任邱某故意伤害罪案二审辩护律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成功改判缓刑; 9.为某集团PPP项目并购业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10.为某国有企业并购业务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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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房产在婚后实现增值部分的属性问题,如果并未有任何特别的规则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这部分资产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在其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任何形式的投资收益都应视作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对于这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处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由当地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来做出裁决。

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其应视为一方当事人之个人资产。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存在以夫妻共同收入进行还贷的情形,则共同偿还的款项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可依法予以分割处置。实践中,婚姻登记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购买合同,并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以及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再婚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在再婚之前所购买的房地产,除非双方事先就此达成特殊协议并提交申请进行公正,否则不被认定为属于共有的财物。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无论多么长久的婚姻关系,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自动将一方的个人全部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如果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另行签订了特别的协议,那么这部分财产可能会被视为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在婚后是否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关于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在分割前并不属于继承人及其配偶共有。继承人只有继承权,并没有实际获得所有权。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将遗产分配到继承人手中,它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明确规定遗产归某个继承人单独所有,那么它就是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