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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共用建筑面积要进行分摊?

时间:2025.05.06 标签: 征地拆迁 政府信息公开 阅读:882人
律师解析:
以下共用建筑面积要分摊:
(1)栋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及管道井、垃圾道的建筑面积;
(2)栋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的建筑面积;
(3)栋内共有的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的建筑面积;
(4)为本栋服务设在地下或地上的变电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栋、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5)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的建筑面积。
1、分摊原则: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或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不合法的,可按与共有建筑相关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2、分摊方法: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与计算,国家与地方均有相关的规定,不同的房屋,分摊系数是不同的,没有固定的系数和比例,它是实际测算出来的。特别是由于设计的电梯数量、走道的宽度不同以及设备用房面积大小不一等原因,其分摊系数就相差很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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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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