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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如何实现?

时间:2024.02.2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83人
律师解析: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另外,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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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优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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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获得法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多种类型案件,并以办案认真、细致、耐心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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