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兰台(西安)律师事务所
张雯婷律师,长期躬耕于合同债务、婚姻家事服务领域,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逻辑思维严谨,从业以来秉承“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服务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着专业的工作态度,披荆斩棘的工作精神,竭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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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性负债是否需要共同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生产经营的利益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另一方积极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债务可能需要共同承担。如果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无关,另一方对此不知情且未从中获利,那么债务可能由个人承担。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该债务的承担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婚前转化为共有的投资借款、家庭生活必需债务、共同经营产生的负债、一方收益用于家庭的债务、医疗和法律责任相关债务、子女抚养及赡养老人债务、教育和必要社交活动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这些债务在婚姻期间视为共同承担。

夫妻分居期间,因共同生活或生产运营产生的债务视为共同承担,如抚养赡养义务、家庭开支等。但若一方私自违法举债,如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债务属个人。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包括家庭日常开销、投资经营行为及以个人名义获取的共同生活所需债务。

原则上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做生意收入是用于共同生活的,那么做生意资金周转借款,就是用于家庭生活,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反之则属于个人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