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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反担保主体是原债权人吗?

时间:2024.02.2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92人
律师解析:
1、担保人作为第三人,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所以反担保的主体不是原债权人
2、第三人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担保人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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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萍律师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师。有多年的大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法务工作经历,曾在基层法院和知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在诉讼和非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民商事诉讼办案流程,擅长处理银行、保险等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担保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事、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各类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在理论知识方面不断积累和钻研,发表多篇论文;在办案技能方面能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并结合实践,针对疑难案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交流研讨,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的原则,作风严谨、认真负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用最佳的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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