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订
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
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
公司经营范围;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
出资方式、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
公司法定
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
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
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
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
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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