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时,股东责任依公司性质而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如
认缴100万,就以此为限,不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对应金额担责,如认购50万股,按此担责。
3.若股东滥用权利、
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要对
公司债务负
连带责任,可能用
个人财产偿债。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也需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朱
认缴出资100万,小李认缴出资80万。后来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对外负有巨额
债务。此时小李主张应按
出资比例用两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而小朱认为仅需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小朱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若没有其他特殊情形,小朱以100万、小李以80万为限担责。
2、但小朱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抽逃出资等情况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小朱可能需用个人其他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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