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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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为帮信罪,这是一种特指那些明明知道别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的犯罪行为,但仍然给予他们互联网的接入口、服务器的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通讯传输等各类先进技术的支持,甚至可能包括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的行为。对于这种犯罪行为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到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对方正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他的行为是否对犯罪活动产生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在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涉及支付结算的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二是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援助,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是经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超过一万元人民币;四是为三个或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五是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六是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七是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五张(个);八是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数量超过二十张。

如何判定在帮信罪中的真实不知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被认定为“帮信”罪行,仅当有确凿证据证明有关人员并不了解相关情况时,才能被判定为“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帮信”罪名将不成立。

"在解读关于帮信罪属于故意犯罪“明知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问题上,我们需要进行逐层剖析。首先,“明知他人故意实施犯罪”这句话强调了帮助者对于被帮助者具体犯罪意图的明确感知和了解。

"帮信罪"中"明知"的法律认定在对于帮信罪的明知界定上,我们认为应当从如下三个层面进行考量与分析:首先,从故意的角度来看,帮信罪的明知应当属于概括故意当中所包含的明知范畴,这意味着行为人对其所协助的人员正在执行的犯罪行为有所了解和认知,然而并无必要明确知晓该行为具体应归类于哪一种罪行;其次,从明知的性质来看,明知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认识,同时也是帮信罪行为人在客观环境下所形成的认知;最后,从明知的程度来看,明知应当是一种确切无疑的明知,倘若仅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或是模糊地意识到他人可能会从事某种犯罪活动,那么这种情况便无法被认定为帮信罪中所规定的明知。因此,帮信罪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必须是确定无疑的明知,或者说是高度可能性的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