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合理的行为的。如果当事人就一个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对于审理法院的级别管辖有异议的是可以在答辩期向法院提起上诉的申请的,这是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的权利,也是合理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违反级别管辖的情况下,被告方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以后的15天之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问题有明确规定,如果法院有管辖权,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

与管辖异议权相对应的,是法院就该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对异议权人所提出的“受案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受理案件的法院负有应当作出异议成立与否的裁定之法定义务,而不论其异议是否有理;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由上级法院对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作出审查,以最终确定其有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条件,其一就是要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如果其已经败诉,说明案件已经审理完成,针对这种情况,相关法律又有规定,涉及到级别管辖纠纷的案件,一方败诉后可以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