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
电子合同订立的两种最主要的形式。
电子数据交换,是将商务或行政事务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文档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
电子邮件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最后通过邮件服务器将其传送到另一端的终端机上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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