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转账金额明显超出了正常恋爱和日常生活消费所需。
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情侣之间会经常互相转账或互赠财物。一方无偿赠与另一方财物,另一方接受赠与,双方之间会构成赠与关系。如果转账中,存在“520元、1314元、131.4元”等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数额,也应视为恋人之间的示爱赠与。
但如果转账金额明显超出了正常恋爱和日常生活消费所需,可能构成恋爱期间的借款行为,或者构成
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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