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确认坏账损失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
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
债务人破产,以其
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
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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