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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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的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被怀疑触犯法律罪行;第二,存在实际需要对其进行逮捕,以确保其无法逃脱司法审判;第三,情况相当紧急,如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丢失,可能产生对案件调查的阻碍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等;最后,拘留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任意妄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转化为治安拘留的情况往往出现于犯罪行为的情节极其轻微、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或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在此种情况之下,公安部门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对涉案人员实施治安拘留的处罚措施。治安拘留作为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惩戒手段,其执行期限一般不会超过15天。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被拘留者须涉嫌构成犯罪;其次,拘留措施必须是针对那些具有逮捕必要性的人员;第三,涉案者有可能需要面临徒刑以上的严重刑罚;最后,拘留所依据的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风险,即被拘留者存在试图逃避侦查或者妨碍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拘留时,必须遵循公正与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滥用权力。

关于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具体要素:首先,被拘留的主体必须是现行罪犯或疑似具有重大罪行的嫌疑人;其次,这些人还需满足具有法定的某些紧急情况之一这条硬性规定。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现行罪犯”指的是当前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可能涉及重大犯罪活动的人员。

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亲属一般可以向公安机关询问案件的基础信息,但能获取的详细程度通常有限。常见的途径是打电话或直接去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诚恳理智的态度询问案件。公安机关可能不会过多透露案件的具体调查细节,以免影响案件侦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