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立即咨询
在某些情况下,斗殴行为有可能触及到刑事法律层面,例如当这种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并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时,公安机关便有权力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刑事拘留。然而,若仅为轻微的肢体冲突事件,则往往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相应的处置。刑事拘留便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手段。

如果有人因为打架被拘留了十五天,那就是行政拘留。一般来说,要是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了轻微伤害的斗殴行为,会被拘留五到十天,还得交罚款。要是情节比较轻微,可能就拘留五天以下,或者只交罚款。但是,如果是很多人有组织地殴打,或者打弱势群体,或者多次殴打别人,这种很恶劣的行为,就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比如拘留十天到十五天,罚款五百到一千元。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采取的一种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一般是针对打架等行为进行惩戒。这种措施的目的是让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同时也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刑事拘留不是刑事处罚,它是警方或检察院在调查案件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目的是限制人身自由,应对紧急情况。 刑事处罚是对违反刑法的行为的制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拘留只是一种临时性手段,用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法律层面上,团伙暴力攻击是否构成刑事拘留,需综合情节和损害来判断。如果导致轻伤及以上,或情节极其恶劣,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临拘留。拘留是公安和检察院在调查取证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损害较小,未达到刑事标准,可能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