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立即咨询
在判定盗窃罪能否判处缓刑的问题上,关键因素在于被告的犯罪情节、诚恳悔过的态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程度。通常来说,倘若盗窃行为涉及金额较小,涉案人员为初次触法,并能积极主动地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赢得其谅解和宽恕的话,有望得到缓期执行的法律待遇。然而,最终是否能够成功适用缓刑,还需依据法院对于个案的详细审查与评估来作出决定。

一、对于被判定犯有盗窃罪的人员来说,其能否获得缓刑的机会取决于多种因素,首先必须满足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种情况之一;其次,还需要考虑到如下方面: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带有诚恳的悔过表示,不再存有再次触犯法律的风险,以及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等。二、当行为人被判定为盗窃罪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会被要求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对于盗窃罪的判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金额超过一千元人民币即达到量刑标准中的“数额较大”范畴;而盗窃金额介于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的,则被视为“数额巨大”。其次,在两年内实施盗窃行为次数多达三次或以上的均属于犯罪行为。此外,非法侵入他人家庭生活区域,且该区域与外部环境相对隔离的情况下进行盗窃活动也将构成犯罪。

构成盗窃罪缓刑的必备条件若符合所规定之法律条件,即可酌情判处缓期执行。就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犯而言,只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者,便可予以宣告缓期执行,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个人、正在怀孕的女性以及已经满七十五岁的人士,则应当对其进行宣告缓期执行:首先是犯罪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其次是具备真诚悔过之表现,再次是无需担忧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最后是宣告缓期执行并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对于盗窃罪而言,若要被判处缓刑,需满足以下五个必备条件:首先,犯罪主体须为被依法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次,盗窃案件的案情本身应不繁重;再次,罪犯应展现出充分的忏悔之意以及不再重蹈覆辙的决心;第四,评估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极低;最后,缓刑宣告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