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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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规定,“间接故意伤害”要算在“故意伤害罪”里面。这种罪就是故意损害别人身体的行为。判刑的轻重会按照伤害的程度来判断:如果是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判刑的时候会考虑犯罪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

间接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罚有哪些关于刑罚裁量的准则是,如果某人有蓄意伤害他人躯体的行为,则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伤害导致受害者重伤,其应承担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若伤害导致受害者丧生,或者用极其残忍的手段使受害者受到严重伤残,那么犯罪者应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量刑要考虑多方面,伤情、手段和恶意都得算。轻伤三年以下,重伤三到十年;致死或致残极端残忍,十年以上到死刑。法官根据案情和证据,裁决公正不偏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间接故意伤害”也被纳入“故意伤害罪”了。这是因为有人故意损害他人的健康。具体的量刑会根据伤害的程度来判断:要是轻伤,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重伤,就会是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要是致死或者导致严重残疾,刑期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会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后果。

间接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不能简单地判断为“是”或“否”,而是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虑。在实践中,裁决会考虑犯罪动机、使用的工具、造成的损害程度、认错态度以及减轻情节等。如果情节较轻,比如伤害不重、能够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那么量刑可能会比较轻。